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二者在一笔信用证业务中的关系是建立在销售合同基础上的契约关系,销售合同是约束其在合同项下行为的基础契约,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
2、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二者是建立在开证申请书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告成立,开证申请书即是表示这一契约关系的书面文件。
3、开证行与通知行二者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通常订有业务代理协议。开证行是委托信用证通知的委托人,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的受托人。
4、开证行与受益人二者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但开证行一旦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向受益人承担对表面合格单据不可推卸的付款责任后,双方即产生了以信用证条款为基础的契约关系。
5、开证行与保兑行二者之间属根据业务代理协议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当开证行邀请或委托一家银行以该行的名义保付信用证时,该行有权接受委托,此时,该行即成为信用证的保兑行。
6、通知行与受益人若通知行不承担保兑责任,其与受益人无直接关系,通知行只是将确认为真实有效的信用证迅速、准确地通知受益人。若通知行承担保兑责任,则二者有直接或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7、开证行与议付行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二者关系的确立需依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议付行以汇票及/或单据持有人身份对开证行主张权利。
8、议付行与受益人二者之间属票据关系和融资关系。受益人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和出让者向议付行转让跟单汇票,议付行以单据为抵押议付垫款后即成为跟单汇票的受让者及正当持票人。
9、保兑行与受益人保兑行对受益人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契约关系,这一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保兑行在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上加注的“保兑”字样。
10、开证行与付款行二者之间为业务代理关系。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它根据两行之间的业务代理协议承担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