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用证的种类。按UCP500第6条规定,信用证应表明是可撤销的或不可撤销的。如无此项注明,则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此外,还可使用保兑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等,也应在信用证上注明相应的字样或有专门说明。
3、信用证金额。主要规定该信用证项下的最高金额,要表明小写金额和大写金额。如金额前有“约”或“大约”字样的,按UCP500规定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
4、信用证的有效期。UCP500第42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是无效的,不能使用。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议付货款的最迟的期限,也是约束受益人交单议付的期限。凡晚于到期日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付。
5、信用证的到期地点。UCP500第42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信用证到期地点可以规定在出口地、进口地或第三国。
6、信用证的交单期。UCP500第43条规定,信用证中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