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期付款的方式和时间,可以是全部采用信用证结算,但付款时间分为两次,如本案您所介绍的情形;也可以是部分信用证结算部分采用其他方式结算。
在全部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尽管出口商交付了全部的单据,但是对开证行来说,仍然是需要支付全部款项的,只是支付款项的时间有所不同。在全部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应当注意每次支付条件的差异:
1、有的信用证规定银行在收到单据后首先付一部分,在该次付款后再付一部分,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收款没有影响,也不受产品安装或验收结果的影响;
2、有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提交全部单据后支付大部分,剩余款项是需要再次提交单据的,如检验合格证等,这种信用证实际上将尾款的支付建立在第三人(如检验机构、申请人)出具的单据上,对此,出口商应当要求在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该检验证书提供给出口商的时间,以及未提供该证书时,仅凭出口商的汇票即可付款的规定。
对于部分信用证、部分其他支付方式之结算,当然最好是进口商通过其他方式先支付部分款项,余款再通过信用证支付,这对出口商收取货款更有保障。
除此以外,交易中还会出现信用证支付大部分、余款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但信用证项下需提交全部单证,就如同本问题所提出的情形。这种情形下,银行仅对买卖合同全部款项之部分负责,对于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的部分,银行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出口商收取尾款的保障就是买卖合同之法律拘束力了,即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
如果进口商不支付尾款,出口商需要基于买卖合同向进口商主张权利。如果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誉不是特别放心,则应当要求进口商对尾款的支付提供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或者设定其他担保方式以担保进口商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