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反倾销、反补贴规定》已于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讨论通过,12月3日公布后,将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今年10月1日《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另外两个重要司法解释。
记者在规定中看到,两个规定各12条,分别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标准、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都作出了规定。
“这两个规定主要是在《WTO反倾销协定》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中国《行政诉讼法》的指导下作出的,”李国光解释说,“但由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这两种税的征收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因而在这方面不存在行政诉讼法中判决变更的问题,如果对两者的计算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有关行为,责令其重新计算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李说,“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适用地方性法规,这是由外贸政策的统一性及该类行政案件的特点决定的。”
据了解,中国反倾销、反补贴立法起步较晚,1994年5月12日颁布的《对外贸易法》对反倾销、反补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997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细化了上述规定,但对司法审查均未作出规定。2001年11月26日修改后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了纳入中国行政审判范围的明确的规定,但对如何进行司法审查仍未作出规定。“现在两个规定的出台解决了这个问题。”李国光说。
“目前规定的内容还属于当前审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亟需解决的问题,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将进一步完善该类案件的司法解释。”
据了解,截至目前,中国还没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起诉到法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不宜对审理此类案件的问题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李补充说。
引用法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