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各国避免对此类产品实行直接或间接的出口补贴,因为这种补贴可能会损害其它国家的贸易利益。尽管如此,万一一国对初级产品给予出口补贴,则要求该国不得以会造成如下后果的方式进行补贴:
——造成该国拥有超过该项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合理份额;
——造成价格大大低于其它供应商向同一市场出售的价格。
——发达国家禁止缔约国对非初级产品给予出口补贴。这一禁令仅适用于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本协议签字国承认补贴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不阻止发展中国家对非初级产品使用出口补贴。然而,本协议规劝它们不要对工业制成品以会对另一国的贸易或生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方式给予补贴。本协议进一步声明,当使用此类出口补贴与其竞争和发展需要不符时,发展中国家应努力承诺减少或消除出口补贴。
当受补贴的进口商品对进口国的贸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可供缔约国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哪些呢?本协议向贸易利益蒙受不利影响的国家提供两个并行的可采取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