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我国调查机关在本次反补贴调查过程中严格遵照了中国相关法律以及世贸组织协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公开透明,并依法给予了利害关系方充分发表评论意见的机会。本次反补贴调查不仅在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涉案产业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我国贸易救济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初裁后,我国调查机关还将依照法定程序继续进行调查,包括实地核查,并将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公平、合理作出终裁裁决。
其二,本案是我国对进口农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调查机关通过调查发现,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对白羽肉鸡产品饲料作物玉米、大豆提供的大量可诉性补贴,使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我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了损害。来自中国畜牧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06年至2008年,中国进口肉鸡总量增长了47%,其中美国肉鸡产品在进口来源国中稳居第一位,且所占比例不断增加,来自美国的低价格产品已经对国内的产业造成了影响。这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尤其明显。2009年上半年总进口量40.7万吨,从美国进口的是35.9万吨,占近90%。调查发现,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对白羽肉鸡产品饲料作物玉米、大豆提供的大量可诉性补贴,使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对我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了损害。
其三,我国调查机关在本案中首次对上游补贴传导进行认定和分析。在本次反补贴调查中,国内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主要针对白羽肉鸡产品的上游产业——玉米和大豆的补贴,因此在本案调查中涉及了上游补贴利益的认定和传导分析。鉴于世贸组织协定对于此问题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各成员方有关上游补贴调查的立法和实践也非常少。为此,调查机关进行了审慎、反复的研究,经初步调查并通过比较应诉公司采购的受补贴玉米和大豆(豆粕)价格与未受补贴玉米和大豆(豆粕)价格,认定应诉公司在购买受补贴产品时获得了竞争性利益,并使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获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