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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海运公司诉太保潍坊公司对其投保船舶在港口不设引水无港作拖轮服务且减压阀失灵情思维导图

拾人心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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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海运公司诉太保潍坊公司对其投保船舶在港口不设引水无港作拖轮服务且减压阀失灵情
公司
服务
失灵
船舶
潍坊
港口
保险
原告
被告
潍洋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案例

「案情」原告:潍坊鸿达海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简称太保潍坊公司)。1996年12月9日,原告将其从海南育海船务公司光船租赁的船舶“潍洋”轮在被告处投保,被告于同日签发了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单号为WF037/96HI010的船舶保险单。该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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