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国际文化贸易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严重的不平衡性,这与各国在文化生产和文化服务方面的能力、技术和资源差异、文化市场的文化商品受各国历史特点、区域位置及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相关。因此,国际文化贸易市场的垄断性较强,表现为少数发达国家对国际文化贸易的垄断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的相对劣势。
2、贸易保护方式具有隐蔽性。文化具有独特的渗透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传达着观念、价值和生活方式,是极具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文化贸易的价值超过了其商业价值,与其他贸易相比,它会在意识形态等方面对输入国消费者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文化贸易是各国服务贸易政策关注的重点领域。也由于文化贸易标的物的特点,各国无法通过统一的国际标准或关税进行限制,而更多地采用国内的政策、法令的修改进行限制,如市场准入制度以及非国民待遇等非关税壁垒形式。
3、贸易自由化的例外性。由于图书出版、演出服务、广播影视、网络服务及教育等文化产业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等敏感领域,因此,各国在文化贸易的开放程度上,都十分谨慎,各国政府对文化贸易的各种限制和保护远远超过货物贸易,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文化贸易的自由化进程。到目前为止,只有美国和中非2个国家完全开放了自己的文化市场。
4、贸易约束条例的相对灵活性。世界贸易组织一直致力于寻求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但从文化贸易概念出现之日起,“文化例外”就成为一种不成文的主张,为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政府所接受并广泛运用于文化贸易政策中。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对于文化贸易的约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5、与其他产业的强烈交融性。丰富的文化内涵和不同的文化服务,融入到了几乎所有的产业和贸易领域,品饮文化、居住文化、服饰文化等,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都反映出多样的文化价值取向。尤其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更加速了文化的传播速度,加大了扩展范围,因而更增强了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可贸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