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司法强制拍卖中,拍卖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涛认为,司法强制拍卖中,如果拍卖人与法院之间是平等的委托拍卖合同关系,那么一旦拍卖物出现瑕疵问题,拍卖公司则可能要承担先行赔付的风险,然后再按合同向法院追偿。而如果拍卖人与法院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拍卖人只是作为法院的协助执行人,那么出现问题时,责任则由法院来承担,这在客观上会对拍卖公司产生保护作用。
而北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郑刚则认为,法院和拍卖行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委托关系,但同时也存在有不平等的地方。“当然,说它平等是法律地位意义上的平等,但是也有不平等的地方。在强制拍卖过程当中不平等表现在:一是标的物委托拍卖后,如果出现了法定事由法院可以中止或撤销拍卖,拍卖行就不能坚持一定要拍卖;二是法院在整个拍卖过程当中有监督权。法院认为拍卖过程有瑕疵,程序上有问题,有权力中止。”
对此,湖南赛德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绘认为,将拍卖人定位为协助执行的地位比较适当。他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已经将拍卖人几乎定位为我让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的模式。对拍卖公司而言,不存在我找法院洽谈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的问题。司法委托拍卖本身就是法院强制措施的一个手段。法院要拍卖,这是他的权责。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在法院的全程监控之下,把拍卖交给拍卖公司。如果在法律上或有关司法解释中,能把拍卖人明确界定为协助执行人,那拍卖企业的风险就会小得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王凤海并不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拍卖人作为协助执行人的办法并不能保护拍卖人,反而使拍卖人丧失了主体性,变成了一个工具。因为法院手中有大量资源,拍卖企业都希望能够获得,所以法院处于强势地位。拍卖人的风险是这种客观情况造成的,而不是法律地位造成的。
如何减少拍卖行业的风险也是与会者关心的话题之一,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志忠谈到,可以通过拍卖行业指引减少拍卖企业风险。这个规范指引的切入口就是规范拍卖行业行为和其他经济行为中间的公开、公正、公平。拍卖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要帮助拍卖企业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当中,并促进活动最终是往公正、公平、公开这个方向去走。
针对政府,特别是执行机构对拍卖行业存在的认识误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授郑鑫尧认为,可以成立一个服务团队,成员包括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成员之间可以通过广泛的讨论达成一个共识,然后提交给某一个管理部门,这样有助于正确认识拍卖人的地位问题。这其中,应充分发挥拍卖协会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