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兑现恐怕是众多司法需求中群众呼声最高的了,所谓涉法涉诉上访最多的也是涉及“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中,令执行法官和当事人都感到棘手的是遭遇无下落、无财产、无线索的“三无”被执行人。这些“三无”被执行人有的是诉前就如此,有的则是判决后甚至调解后为躲债而蓄意为之。为此,奉贤区法院除了进一步增强执行法官的宗旨意识和责任心,依法规范执行措施外,该院还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以便进一步缓解“执行难”。
一是强调“审执兼顾、立执兼顾”。所谓“审执兼顾”,在判决时除了明晰责任分担、辨别是非曲直的同时,也要考虑判决生效后最终执行时的可操作性、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的认可程度。所谓“立执兼顾”,就是在立案时该诉讼保全的要及时保全,该对办案提醒的要及时提醒,相关部门要各自跨前一步,不能各人自扫门前雪。立案时加强对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主体审查,并仔细审查诉讼请求的可诉性和申请执行文书的可操作性;对于立案后可能给审理、执行等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对于因矛盾激化而引发执行难的案件,更要加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的有机衔接,相关审判业务庭在判决前能及时与执行庭进行沟通,从而有效防止了为结案而不顾案件执行的情况出现。
二是注重“调执兼顾、案结事了” 。所谓“调执兼顾”,就是要避免为了调解而调解,还是要靠强制执行来兑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这样的调解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该院强调法官在调解时充分考虑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可行性和可能性,将“四个注重”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以减少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人的数量,并将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列入季度绩效考核中,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注重调解前的诉讼保全,调解前,对有条件进行诉讼保全的案件,有效引导原告申请财产保全,以发挥保全的保障作用,牵制被告于调解后自动履行;注重调解中的风险告知和法律释明,在诉讼调解及委托人民调解中,坚持做到“权利告知到位、法律释明到位”,把诉讼风险告知和强制执行后果的告知融合于调解过程,以便当事人权衡利弊自动选择调解和即时履行,力求在调解中提高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注重调解协议设定惩罚性条款,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案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惩罚性条款,防止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拖延执行甚至规避执行,敦促当事人届时自动履行;注重调解后的提醒催促,对调解结案后不能即时履行的案件,由书记员作好登记,承办法官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及时提醒,并告知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催促当事人依法履行。
近年来,该院已建立起了良好的立审执兼顾协调沟通与交流平台,在案件流程管理体系中也实现了无缝对接,审判、执行效果逐步显现。2009年执行到位金额8.5亿元,同比上升126%,最大限度发挥出了立审执兼顾机制的强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