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作决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其他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规范高效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和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实现执行审查和执行实施的分别运行,保证执行权的正确行使。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完善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完善执行公开和接受监督的机制,规范执行程序,统一结案标准,严格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