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和其他部门依法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二)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的管理;
(三)有利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
(四)有利于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水平,更加合理地分配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审计工作的行为规范。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预算收入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理政府债务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十)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授权的、及其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中,对与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有权依照《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送省审计部门。
各级审计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同时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