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
第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第三,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员必须制作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可以将清单交给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四,财产被扣押、查封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第五,强制迁出房屋、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或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执行。
(2)对被告行政机关适用的执行措施。主要有: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 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③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检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④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