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措施的运用主要是为了追回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以及被执行人拒绝提供的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因而对上述财产及材料,被执行人往往不愿主动提供,从而需要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运用强制方法来取得。因此,为了保障搜查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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