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8月18日至2005年3月27日,河南省洛阳C实业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分 5次向洛阳Y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共借款320万元。2005年6月,洛阳L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L公司)因资金困难,委托公司财务部经理朱某、会计任某和C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向Y公司借款50万元。Y公司提出C公司所欠的320万元款项与L公司所借的50万元款项,由L公司一并偿还。为规避国家金融法规而达到借贷目的,Y公司将其债权转移给公司经理马某个人。6月6日,洛阳N铜材有限公司(下称N公司)同意以该公司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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