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3月20日下午被告某镇人民政府组织了几十人到原告家征收其所欠提留统筹款未果,便扣押了原告黑白电视机1台,电瓶1只,腊肉40公斤抵款320元,抵交原告所欠提留、统筹款,未向原告出具相关手续,也未告之诉权。
原告认为:所欠提留、统筹款属实,但被告无权强行进入原告家里,无权强行提走原告的财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A,不允许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B、不允许到农民家里抓猪牵羊,强行收缴财物……,”同时违反了《重庆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受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被告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被告认为:我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民有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原告欠提留、统筹款属实,这是他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被告的行为不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交纳提留、统筹款是我国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但被告在征收原告所欠提留、统筹款时,扣押原告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超越职权,属违法行政行为。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点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活动。
行政强制执行有以下三种:
第一、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滞纳金,2、查封、扣押、冻结,3、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制抵缴,4、强制收购、限价出售、强制收兑,5、强制拆除、强制退还。
第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1、滞报金,2强制服兵役,3、强制检定,4、强制许可。
第三、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强制传唤、强制扣留、强制履行、强制隔离、遣送出境。以上强制执行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上述案例被告镇人民政府未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承担败诉责任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