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对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哪级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时应该依据哪一份判决书?一审判决因当事人提起上诉未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不得上诉,是生效判决,故应持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书可作为二审判决书的附件一并提交执行法院。
二、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生效,即一审判决于2010年3月3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申请执行的有效时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可见,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一年应该自2010年3月31日起开始计算,故该案在不出现中止、中断情况下,自2011年3月31日至2013年3月31日,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