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期限应从申请方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收到之日应是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之日。而无论对方当事人为何时收到,并不影响以此日起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也许对方当事人先于申请执行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也许对方当事人后于申请执行人收到,也无论对方当事人先于或者后于多久的时间,皆以申请执行人收到之日作为执行期限的起算之日。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以此日起算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此日起算为6个月。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起算。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收到法律文书常有先后之分,有的甚至相差很长时间。应以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为准,起算申请执行期限。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皆有欠缺。民事诉讼法确定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标准,以法律文书生效为前提,以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为依据,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对法律文书生效的标准应作具体分析,准确确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以被执行人存在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为条件,并结合申请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的时间,具体确定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点。下面对一审民事判决、二审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作出分析。
申请执行生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起算时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均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一审民事判决书因此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对方当事人如依法在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民事判决的效力由二审判决书确定,并不存在对此申请执行的问题。双方当事人逾期均不提起上诉,该一审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完全履行该生效一审民事判决。被告逾期不履行该一审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就此产生。该一审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的起算日,如果被告逾期不履行一审民事判决时,原告已收到原审判决书并表示不上诉或者丧失上诉权,申请执行期限应以从原审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被告逾期不履行一审民事判决时,原告尚未收到该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应以原告收到该原审判决并明确表示不上诉或者逾期未上诉起算。
申请执行二审民事判决的起算时间。二审民事判决的生效条件与一审民事判决不同,二审民事判决只要送达一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无论另一方当事人后于何时收到。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未收到判决之前并不受该二审民事判决的拘束。赋有给付义务当事人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后,逾期不履行二审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执行期限的计算上,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存在逾期不履行二审判决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时或者先于该时间收到二审民事判决,其申请执行期限以此二审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存在逾期不履行二审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后于此时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其申请执行期限应以申请执行人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起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