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XX县XX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2007年4月9日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6)利民初字第XX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的内容为:
一、被执行人杨X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交给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杨X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新一届董事会办理交接手续。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董事会、监事会把由XX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保管的资质证正本1份、副本2份、项目经理证6份从一审法院审理庭领走。2007年6月4日,原XXXX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聘任经理胡X明,将公司行政公章交到法院,XXXX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股东之一张X光将公司营业执照交到法院。
被执行人杨X华在执行中认为,公司公章仅指公司行政公章,“办理交接手续”仅指办理公司财务账目的交接,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而申请执行人特别指出,办理交接手续除交接财务账目外,还应包括财务公章、合同公章、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公司参与培训人员的安全证19份、特殊工种证11份、组织代码证等。现在公司为了下一步审证急需以上文件。
本案的执行依据第一项“公司公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第二项“办理交接手续”的执行范围到底包括哪些?
针对这个问题,执行法官在讨论过程中,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是公司公章仅指公司行政公章和“办理交接手续”仅指办理公司财务账目的交接,其余的问题应该重新起诉。
二是“公司公章”,不仅包含公司的行政公章,而且也包含公司的财务公章和合同公章。关于公司法人代表的更换需办理的“交接手续”,除办理公司财务账目的交接外,还应包括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公司参与培训人员的安全证19份、特殊工种证11份、组织代码证等,均属带有公司身份特征的手续范畴,应予执行。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公司公章”是公司行使权力的一种象征,公司的行政公章、财务公章和合同公章都代表着公司的一部分权力,合在一起才是完整的。
关于公司法人代表的更换需办理的“交接手续”,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需要交接的项目会有所不同,在具体执行实践中一要看申请人的申请,二要看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案中“交接手续”当然包括交接财务账目的交接,还应当包括一切带有公司身份特征的手续。比如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公司参与培训人员的安全证19份、特殊工种证11份、组织代码证等,均属带有公司身份特征的手续范畴,应予执行。
在该案中被执行人所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是一种行为,并且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行为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履行。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