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序后果。(1)双方当事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将会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或终结。(2)申请执行期限的减少。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被执行人又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强制执行。但此次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减去第一次申请执行用掉的时间。
2、实体后果。实体上,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消灭当事人之间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3、执行行为的后果。执行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后,法院将不再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强制执行。
4、反悔的后果。和解协议一经签订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轻易反悔,否则将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1)申请执行人反悔。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只要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就无权要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要求人民法院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因重大误解或受胁迫等原因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除外。(2)被执行人反悔。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比较多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反悔的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反悔的,法院将会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