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事人利用和解协议拖延、规避义务的情况,法院有必要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执行员加强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指导力度。引导当事人诚实信用地订立和履行和解协议,切实提高执行和解的履行率。
1、履行告知义务。法院可制定《和解协议风险告知书》,在执行案件受理时送达给申请人。在该告知书中,详细、明确地告知当事人执行和解的性质、程序、后果和风险,并提醒当事人和解协议最好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履行和解协议程中,任何对和解协议的实质性改变都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告知书的目的就是加深当事人对执行和解的认识,为当事人依法订立和解协议打下坚固的基础。
2、引入审查机制。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执行员应当对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必要的审查。因避免因协议违法而不能履行。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解协议是否恶意串通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的方式签订和解协议的,法院应不予以认同。
3、法院的适度介入。法院的适度介入,与前面提到的强行介入完全不同。笔者在这里强调的适度介入,是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增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1)适当限定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当事人在达成的和解协议中有的履行期限过长,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履行期限过长,一方面容易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延长了案件的执行周期,影响结案。所以应当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予以必要的限制。当然,如果权利人明确反对法院给和解协议设定期限,法院应当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