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的实体终结,是指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债权人实体权利,通过强制执行全部得到实现,而使整个强制执行程序自然结束。
债的本质是债的当事人达到其利益要求的法律手段。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为债的本来目的。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利益,必然要求债务人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效果上看,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与债务人的自觉履行并无二致。也就是说在债的消灭的同时,债的目的亦即达到。同样,债权人在借助司法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之后,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全部达到目的,其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债的消灭须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律规定债消灭原因有清偿(履行)、抵销、免除、提存、混同等原因。那么,强制执行中,债的消灭的原因一经发生,就意味着执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债权人的利益目的已经达到,人民法院即应结束整个强制执行程序。
在强制执行中,能引发债的消灭,达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目的,实现其债权,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原因如下:
1、执行依据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通过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实现,执行依据的内容已经全部得到落实,强制执行的目的也已经达到,因而结束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是最常见的一种结束执行程序的方式。
2、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放弃依据所确定的权利,是指权利人抛弃其实体权利,免除义务人的义务。权利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都应当允许。权利人已免除义务人的应履行的义务,法院即应结束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抛弃其全部权利,也可以在其权利得到部分实现后,抛弃剩余部分权利,免除义务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申请执行抛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示,并应向执行法院提交放弃权利的书面证明,以示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