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国胜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成都黄金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黄金公司)一案,武侯区法院已于2009年12月1日依法受理,案号为:(2009)武侯执子第2264号,目前武侯区法院仍未执行终结。现申请强制执行人国胜公司就本案目前的相关情况向各位领导作如下汇报和请示:
请求领导督促武侯区法院依法继续从快、彻底强制执行本案,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案所涉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相关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应及时彻底执行。按照《民诉法》、《民诉法解释》、《民诉执行程序解释》、《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它执行措施。而本案中,被执行人黄金公司拥有的位于凉水井村2组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已因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武侯区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以(2009)武侯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查封,现本案早已于2009年12月1日进入执行程序,故武侯区法院应当及时彻底执行本案。
(二)、本案至今不存在任何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故武侯区法院应从快、彻底执行本案。从受理本案至今,武侯区法院从未收到任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交的书面异议,而按照《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武侯区法院至今未收到任何人提交的任何书面异议,故足以证明本案执行中不存在任何异议,故贵武侯法院应依法执行本案。
(三)、假如(仅仅是假设)本案执行中存在书面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愿意且有能力立即向武侯法院提供足额的财产担保,武侯法院也应继续彻底执行本案。
(四)、该案所涉土地使用权另行转让无效,土地使用权仍属于黄金公司,法院应当执行。已有诸多证据证明凉水井村和袁德富于所谓的“2008年1月1日”签订本案所涉的所谓“土地租用协议”的行为属于民诉法102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证据、第3款规定的转移、变卖已被查封的财产、第103条规定的拒绝协助执行等严重违法行为,因此该行为不仅无效,而且属于严重妨碍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的违法行为,武侯法院应对袁德富、凉水井村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决定罚款、拘留,对凉水井村村民委员会决定罚款,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因为:
(1)、凉水井村与黄金公司已于2003年6月1日就本案所涉土地签订了为期50年的《土地租用协议书》,租期从2003年6月1日到2053年6月1日,该期间内该土地的使用权属于黄金公司所有,其它任何人无权处分。
(2)凉水井村和袁德富于所谓的“2008年1月1日”伪签订的所谓“土地租用协议”纯属伪造证据、纯属妨碍民事诉讼和执行、纯属村委会拒不协助执行,完全是在人民法院对该土地采取保全措施后所伪签。因为其一,黄金公司在08年1月1日甚至到08年9月均在正常生产经营,黄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肯定不会转让给袁德福个人;其二,08年1月1日该土地使用权属于黄金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凉水井村均无权处分;其三,簇桥信用社和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违法出具的所谓“情况说明”也从另外一角度彻底证明村委会和袁德富伪签所谓的“土地协议”的行为纯属造假——该情况说明于2009年12月才所谓“同意村委会”转让土地租赁协议,而该村委会在伪造和袁德富的“土地用协议”时却因“一时的聪明过度”,把伪签协议的时间写在了同意转让之前的08年1月1日,显然露出了造假的马脚,说明他们做假也未做像;其四,该房屋及土地早已由高新区法院查封,其后申请执行人也申请贵院依法轮候查封,村委会和袁德富伪签“土地租用协议”的行为发生在房屋及土地被查封期间;其五、被执行人于2005年初投资2000余万元修建了包括厂房、宿舍、食堂、办公等配套设施齐全的建筑面积20000余平米的本案所涉建设工程,该工程于2008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