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论证会”应该由“局外人”召集,或者由当事几方共同组织,最忌由一方当事人主持。因为如果由一方召集,论证会的倾向性就在所难免。刘涌案的这个“专家论证会”就是由刘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召集的,其公正性当然要受到质疑。
二,“专家论证会”的参加人应该邀请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专家,而不应该只选择某一种声音的代表。刘涌案的这个“专家论证会”,十四位专家的意见竟然完全一致,这不能不让人怀疑这些专家精心挑选的。连日来有不少未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对刘涌案改判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即印证了这一点。
三,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对论证的对象必须有全面的了解,这是论证结果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不然就可能是“瞎子摸象”。然而,刘涌案“专家论证会”上的案情材料显然是由田文昌律师提供的。参加论证的陈光中教授就明确表示:“实事求是地说,我们掌握的材料不够,律师的一面之词也可能片面”——这实在太荒唐了:连案情都不十分了解,还怎么论证?明知一面之词可能片面,又怎么敢在意见书上签字呢?
四,“专家论证会”不应该收受财物,至少不能接收一方当事人的财物。专家论证也是一种学术交流,本来就不应该有经济上的报酬。而如果收受一方当事人的财物,就难免“学钱交易”的嫌疑,目前还没有哪位专家站出来否认自己收了钱物。
五,“专家论证会”应尽可能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内容,因为公开是公平的保障。
六,“专家论证会”如果形成“意见书”,就一定要令人信服、经得起推敲。这对于由一方当事人召集的论证会来说,尤其重要。刘涌案“专家论证会”的“意见书”具体有哪些内容,尚不得而知,但从几位参加论证会的专家访谈的内容来看,他们的意见显然不能自圆其说。终审判决书对改判的理由含糊其词,这本是最受质疑的问题,但面对记者的提问,几位教授同样说不出个所以然,只是高谈“保障人权”、“法治精神”,这实际上是“王顾左右而言它”。
综上所述,刘涌案“专家论证会”从召集,到过程,再到结果,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它本不足信,但它却很可能影响了法院的判决。这提醒人们,一定要对形形色色的“专家论证会”保持警惕;更重要的是,我们的法官应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不迷信任何专家或权威,不轻信任何外界的“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电话:1391185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