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参加过一些专家论证会,出具过相关法律意见。我个人认为,专家论证会频频出现的原因可能有几个。 第一,有些当事人确实对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搞不清楚,希望通过法律专家的论证,弄明白自己及对方的诉讼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真有道理。 第二,有些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并非不清楚,只是希望通过聘请在学术界有名的法律专家,论证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观点,向法院施加影响,以求得到有利的判决。 第三,有些当事人自认为在诉讼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或认为法官判决有误或徇私枉法,希望通过著名法律专家对自己有利的论证,帮助其寻求公正。最后,在专家论证会这种方式为社会所接受之后,一些审理案件的法官为了支持、验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尤其是为排除各方干预的影响,有时也主动提出让当事人或其律师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方式获取后援。
我认为,要想正确地评判专家论证会,首先要看它在实践中处于什么地位,起到什么作用,存在哪些利弊。反对专家论证会的主要理由是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认为由一方当事人或律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以及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可能会出现偏袒一方的现象。我个人认为,这些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就疑难案件召开专家论证会都是有益无害的,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是颇有必要的。
专家论证会并不是审判委员会,法律专家们只是就案件提出个人的观点,并没有干预案件的任何司法权力。严肃的专家论证会惟一的力量与影响,就在于它可能具有概率更高的正确性与权威性。不可否认,从整体上讲,专家们的观点肯定会从有利于召开专家论证会的一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更多一些,但一般不会是违背事实与法律、偏袒一方的。当事人想向法院施加影响,也只能利用专家论证意见的正确性,不能仅以专家身份去压人。以观点的正确去影响法院,并不是错误的做法,为什么对这种方式非要加以反对呢?
当然,也有一些法官可能是因为出具意见的专家是自己的导师、前辈或法学界的名人而心存顾忌,怕影响关系。我认为,首先,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真正的专家是不怕别人指出自己观点的错误的,也是勇于改正错误的,这正是他们之所以成为专家的原因之一。只有徒有虚名的冒牌专家才专门以势压人,这种人虽有,但并不多。所以,通过专家论证会的运作,也可以使人们更好地认清一个人的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其次,这种顾虑是不应该的。法官判案只遵循法律与事实,专家的意见只是为了更好地解释法律与事实,但如认识有错误,还是要以法律与事实为准。那些顾及专家情面的人也难免会顾及其他情面,甚至滑人违法裁判的泥沼,拒绝专家论证会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靠提高法官自身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所以,以此主张取消专家论证会的观点是不妥的。
尽管专家论证会有益无害,但又有“专家论证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声音,而取消专家论证会又不妥,那么有没有可能把专家论证纳入到诉讼之中,以更好地发挥优势,避开可能的不利影响?譬如,有没有可能在诉讼中采取法律专家证人的形式进行?目前,我国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仅适用于在科技、医疗等非法律方面听取专家证言,未包括法律方面。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遇到疑难案件、复杂法律问题,也经常召开法律专家论证会,向专家进行咨询,我也参加过这种活动,不过没听有人说这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但这实际上正是法院在主动寻求对审判的正确影响,那为什么法院可以请专家咨询,当事人就不能请专家论证呢?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请法律专家证人出庭提供专家证言,那么诉讼外的专家论证会恐怕就会不复存在了。但是,这样做也会有副作用。审理案件的法官本身就应当是法律专家(至少是广义的),再到外面聘请法律专家?是不是有点贬低了法官的水平,是不是会让法官有点下不来台?再有,什么样的案件可以请法律专家证人,什么样的案件不必请法律专家证人,如何确定标准,由谁判断决定?如果让审判长确定,会不会从出现“有我在,什么专家也不用”的现象?如果只要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就聘请专家出庭,那专家出庭的案件恐怕会过多,会把我们的专家累坏,也没有必要。还有什么人才能算法律专家,如何确定标准,要不要搞个资格?专家人选由谁指定?全国的地方法院都要请专家证人,到哪儿去请?请不到知名的专家,会不会出现滥竽充数的现象?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公正解决,还不如先让诉讼外的较为超脱的专家论证会继续存在,让它继续起到一种让被监督者不得不予以重视的社会监督作用。
此外,那些出席专家论证会的专家们也要注意,一定要有职业道德,洁身自好,要有自知之明,既不能违背法律和事实、偏袒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到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去指手画脚,更不应利用个人关系去影响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应使自己出席的专家论证会能够为案件在事实与法律上的正确分析、理解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