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刑法的无例外终结罚金执行的规定是正确的。虽然有人持不能以无法缴纳罚金给犯罪分子终身的压力,使其一生处于阴影之下的观点,但法律不是儿戏,法律的严肃性是针对每个公民而言的,只要你犯罪,不管什么原因你都得承担。如果想解除许多缴纳不出而又愿意改好的犯罪分子对罚金无法缴纳的困绕,笔者更倾向于建立罚金缓刑制度。即指对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条件而在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如果他在考验期内没有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罚金刑就不再执行。6有法定的罚金解除方法更能令犯罪人自觉服判,自学遵法,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对累犯和连续犯,笔者认为数次判决罚金未执行,可以合并执行时,要查明确实无财产可否下裁定中止执行,以免重复的工作,一旦出现有可供执行的情况时,应由执行人员恢复。对确无财产的犯罪人员实行建档制,交由当地政府或居委会、管委会监督,以获得财产线索。
总之,罚金刑的执行和追赃难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社会的人为的,复杂纷繁,就业机会少无法谋生,法律意识淡薄,监督机制不建全,要改变这种局面仅靠一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不行的。法律的作用不单是强制作用,更多的是教育作用,当前加大罚金执行的宣传力度,使犯罪分子因法律震摄力的约束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才是上策。法律不是一纸空文,法律最终得以实现,还得依赖执法者的执法力度,而“有法可依”却是执行者必备的武器,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罚金刑执行和追赃制度势在必行。
[1]《中国古代罚金刑的发展》,工少杰,2006年5月22日,中国法院网。
[2]《论罚金刑的执行及立法完善》,汪文钢、罗淑萍,2009年6月30日,中国法院网。
[3]《罚金刑刑罚执行与体制构建》,秦莉,2007年2月8日,找法网。
[4]《罚金刑刑罚执行与体制构建》,秦莉,2007年2月8日,找法网。
[5]《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朱和庆、赵秉志,人民法院出版社。
[6]孙 力:《罚金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