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范某以经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于2007年9月份、2007年12月份、2009年1月份三次借原告李某现金3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后原告李某向被告范某索要,被告范某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原告李某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经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令被告范某给付原告李某300000元的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经查:范某有两处住房,遂于2010年4月21日将范某所有的位于虞城县城关镇新建路西侧的二楼三室一厅的住房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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