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理论上,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诉讼(争讼)程序说和非讼程序说之争。争讼程序说认为,执行程序是实现私权的程序,其目的是维持法律及确保其实效性,其程序构造也是法院就对立双方当事人的参与而设置,在历史沿革中,一直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部分。
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争讼程序不同,作为民事审判程序的民事争讼程序所解决的事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种争议是需要通过对抗和辩论的程序来解决,而民事执行程序所处理的事项是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这种债权和债务已经被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执行根据确定了,所以执行程序并非解决民事争议。
同时,民事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性也说明其不同于民事审判权,从而证明了民事强制执行法是非讼程序法。总之,作为非讼程序的强制执行程序不在于解决纠纷确定私权,而是依司法行政作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均是利用国家公权力按照法定程序来实现债权。但是,民事强制执行属于个别执行,即以债务人的部分财产满足个别债权人的债权,并非如破产清算,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中间按债权比例进行公平分配,一次性地解决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破产清算程序以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为原则。
强制执行中,债权人的债权业已确定,民事强制执行的宗旨是迅速、经济和适当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强制执行强调效率和优先原则。当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时,破产程序的适用则优先于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