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违反相关执行法律法规,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就是与申请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的,就寻找借口,故意拖延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实现。
1、执行工作千变万化,纷繁复杂,开展的难度非常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各种障碍和难题,执行工作这种自身的性质与特点使得法院干警都不愿意从事这份工作。相当一部分干警会认为审判工作好搞,且执行工作又苦又累,任务重,压力大,在同样待遇的条件下他们更倾向于从事审判工作。所以这种工作性质使一部分执行人员从一开始就处于被动地位,造成执行权怠于行使的后果自不待言。
2、执行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出差多,人员流动性大,工作中直接和金钱财务接触,受到的诱惑更大更直接,加上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这就为民事强制执行权怠于行使和滥与行使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另外,目前执行工作的运行模式是集中行使,其行使基本上依赖于当事人员的自觉性,而自觉性毕竟是有限的,以致于使得执行人员不依法行使执行权的现象时常存在,或怠于行使执行权滋生执行难,或滥与行使执行权出现执行乱。
3、法院执行人员结构的调配存在不足,也容易造成执行权的怠于行使。一方面是执行工作难度大、任务重,需要一支专业的高素质执行队伍,而现实中却是执行人员人手少,业务素质不高;另一方面是配置不高,无形中使得执行权效能低下,这也是造成执行权怠于行使的诸多诱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