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上,《暂行办法》的突出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是在问责责任定位上,将问责的责任定位于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之外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规定了告诫或者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六种问责方式。这样定位,弥补了现有法律监督和纪律监督的空白,形成了行政责任追究、党政纪处分、法律惩处依次递进的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体系。对有些违法违纪行为,在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的同时,还要求视情节进行行政问责。
三是在问责范围设定上,为了囊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围绕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行政决策、执行、监督三项基本权力,结合行政权力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确定了问责范围。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6个方面共43款行为。
四是在问责启动程序上,考虑到启动行政问责是整个问责工作的基础。因此,在选择启动方式上,既要方便群众投诉,又要体现行政问责的特点。同时,还要兼顾目前我国的问责主要是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了公民个人投诉、领导机关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意见等多种启动方式,增强了责任追究的严肃性。
五是在问责程序规范上,从一定意义上看,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公务员进行问责调查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对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因此,对问责的受理、调查、处理、审核、决定、回避等环节的具体程序,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经过一阶段时间的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行政问责制是新生事物,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
一要学好用好行政问责制。我国的行政问责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将逐步实现当下的“权力问责”和“事故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过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广大公务员,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并在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过程中自觉运用,以推动政府建设。
二要完善行政问责的配套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权责明确的行政责任制。责任明确是行政问责的前提。目前行政体制仍然存在着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和岗位职责交叉、重叠、模糊不清的问题,必须加以梳理,明晰权责边界。要明确各级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主要职责,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行科学的考察评估,发生问题才有追究责任的依据。
要采取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的新举措。问责的前提是公开与知情。只有政府透明、政务公开,才能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多渠道、高效率的公众投诉体系,使民情民意能尽快进入监督机构的视听,形成动态问责,保证问责制的全方位执行。
要坚持开展政府绩效评估。科学确定绩效评估内容、评价指标、评价方式,将评估的结果作为问责的依据。要加大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力度,完善公务员的分级考核制度,将监察考核结果作为问责的依据。
要把行政问责与人大、司法、民众、媒体、自我问责科学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吸纳有关信息,利用外力推动问题的解决,又可以稳妥把握问责,防止出现操之过急、操之不当的不利局面。
四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与培训。行政问责制的功能不仅仅是监督和惩处,还有教育和预防。要加大教育的力度,使广大公务员提高思想认识,认清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后果与危害,自觉正确履职尽责。要将行政问责的内容纳入行政学院、党校的培训计划。各有关单位也应举办各类培训班进行培训。(记者 何琳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