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执行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的
这就规定了行政执行的基本主体,也就是说,只有行政管理机构才具有行政执行的法定权力。当然,有时候非行政管理机构的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能参与行政执行,但那往往是在行政管理机构授权的情况下或得到行政管理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才是允许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行政执行也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用形式,而法律只将行政权力赋予行政管理机构,因此,只有行政管理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决策,否则,如果非行政管理机构从事行政执行工作,就被视为一种越权行为。
2. 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在其特定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行工作
虽然行政管理机构具有行政执行的权力,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管理机构对任何行政决策都具有行政执行的权力。由于行政管理机构存在着行政职能上的分工,因此,每一特定的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与职责都是有限的,都有其特定的范围,只能在这个特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行的权力。如果超出这个特定的范围,其行政执行行为也是一种越权行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任何行政越权行为都是一种违反法制的行为,因而是不允许的。
3. 行政执行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
行政执行活动的目的是实现行政决策目标,其全部工作内容是围绕着实施行政决策的方案进行的。因此,行政执行的全部活动必须在行政决策的指导下进行。行政执行的目标不能违背行政决策的目标,行政执行的具体措施也是行政决策方案内容的落实。在行政执行过程中,任何违背行政决策的行为或活动都必须及时得到纠正。
4. 行政执行过程是行政管理机构对人、财、物的有机组合过程
如何说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行政管理行为或活动还停留于主观的思考和论证阶段的话,那么,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行政管理已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已经涉及客观的和具体的人、财、物的有机组合。在任何一个行政执行过程中,都离不开人、财、物这三个基本要素。行政管理机构围绕着实现行政决策目标对人、财、物进行有机组合,构成了行政执行过程的基本内容,从而使行政执行过程成为一种客观的操作过程。
5. 行政执行具有经常性。行政部门不仅要贯彻执行某种特定的决策,还要执行大批的例行性决策和程序性决策,而且大量的活动都是属于例行性和经常性的,各种行政机构日常所做的繁杂的具体工作都属于行政实施之列。
6.行政实施具有连续性。在行政工作中,决策—执行—反馈—再决策—再执行—再反馈是一条不断循环反复的锁链,不可将其割裂开来。我们把实施抽出来单讲,是为了研究的必要。
7.行政实施带有时效性。行政实施必须做到迅速、果断,其时间性比较强,高效、及时地实现行政决策的目标是对行政实施的起码要求。
9.行政实施具有层次性。这是由行政任务的层次性和决策目标的层次性所决定的。一般说来,上层的实施重在指挥,基层的活动主要是具体操作。
1.忠实执行与灵活运用相统一的原则
执行一项政策,总是为了解决问题。政策反映一定事物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对人们的行动提出规范化的要求。所以,政策具有很强的原则性。行政执行的第一位要求就是在精神实质上忠实地执行政策,保证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政策本身所规定的对象、范围去实现政策目标。忠实地执行政策,并非要执行者机械、刻板地照抄照搬。政策往往只是确定一个大的目标方向和原则规定,愈高层级、愈大范围的政策愈是如此。而行政执行却是一个具体的、丰富的过程,它要求在遵循政策原则性的前提下,根据行政执行所处的具体环境,根据条件变化后出现的新情况,灵活执行。灵活执行实际上就是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辩证法的具体运用,它强调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2.果断迅速与注重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行政执行的任务在于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圆满地实现决策目标。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较严重,行政效率也不高。这同市场经济要求的效率原则是不相称的。随着改革的深入,必然要求将市场中的竞争机制引入行政领域,荡涤官僚主义的尘垢,使机关执行效率有一个根本的改观。
在追求效率的同时,还要注重效益。只有在保证工作质量、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才能说越快越好。不讲质量和效果的高速度是不可取的,会造成人、财、物和时间的巨大浪费,有时甚至适得其反,为政策的继续执行留下消极影响和障碍。
只有把效率和效益统一起来,既有高效率又有高效益,才是好的政策执行。这就要确定效率和效益各在完成政策目标的要求中所占的权重,越接近这个权重要求的效率和效益就越理想。
3.发扬民主与强调集中相统一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的根本组织原则,在行政执行中同样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为了保证行政执行的迅速果断,必须强调执行的集中统一领导,以集中代表全体的意志,统一协调各方行动,保证政策的有效推行。而高度的集中只能来源于充分的民主。因此,要充分发扬民主,让群众献计献策,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让不同的意见有表达的机会。通过民主,使组织内部的矛盾得以充分地显露,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才能真正实现集中统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行政工作成败的关键在于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答应不答应。行政执行最根本的支持来源于人民群众,只有让群众知道做什么,为什么去做,怎么去做,群众才能有真正的积极性,政策也才能真正落实。
行政执行作为贯彻行政决策的过程,它是具有阶段性的。一般认为,行政中可以分为两步进行,即执行前的准备阶段和实质性的工作阶段,每一个大的阶段又由若干环节所组成。
(一)行政实施前的准备阶段
行政实施前的准备阶段即行政实施的预备时期,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准备。行政部门不管推行任何决策,首先都有一个使行政决策合法化的问题。在采取具体措施之前,要检查行政决策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必要时要向上级行政机关审报以取得上级的批准与认可,有时还要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提请有关机构审批,不得先斩后奏或边斩边奏。
2.组织准备。执行决策之前,要考虑到组织机构是否完善,人力条件是否充足。这些条件具备了,就要使决策内容通过组织贯彻下去,各项计划和指标都要通过组织机构落实下去,形成职、责、权、利有机结合的组织系统,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建立简便的工作程序与办事制度,以保证决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功能的最好发挥。
4.物质准备。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仅有上述组织的、人事的、思想的等方面的准备而没有相当的物质条件,恐怕任何事情也是难以办成的。是故,行政机关要完成任何一项行政任务,都离不开特定的物质基础。执行决策必须要有经费上的准备,对于所需资金必须事先筹措并制定出使用计划,做到有钱会用。执行决策还必须有一定的设备条件,除去必需的设备和必备的物质以外,对于工作人员的生活起居条件也应当作为重要条件做好安排,因为安定的生活是高效工作的必要保证。
5.技术准备。技术问题既属于物质准备但又不完全是物质准备可以解决的。现代管理不是任何机构、任何组织具备了一般物质条件都能随意承担了的。因为社会事务日益复杂、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