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刑仍然是一种刑罚,而刑罚的判处必须基于求刑权的行使。没有求刑权,则没有量刑权,求刑是量刑的基础和前提,量刑是求刑的归宿和目的。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制刑权是国家赋予立法机关创制刑罚的权力。主要内容包括:设定刑罚体系、规定量刑制度和情节、规定行刑制度与刑罚消灭制度。制刑权解决的是刑罚的法律存在问题,是刑罚权在刑事立法环节的存在形态。求刑权是立法授予公诉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处刑罚的权力。量刑权是审判机关获自在定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处刑处以何等刑罚的权力。量刑环节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静态刑法条文和刑罚权灵活运用的前提。行刑权是行刑机关获自国家根据审判机关指示执行判决的权力。它是量刑权的逻辑延伸,是刑罚权的“最后归宿”。财产刑也必须遵守刑罚权的一般原则,不能脱离求刑权的行使环节。[6]
2、财产刑求刑权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其不行使则是失职。求刑权的权力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也就是检察机关。财产刑是一种刑罚,其求刑权的权力主体当然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不履行财产刑求刑权仍然是一种失职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3、财产刑求刑权的行使符合“不告不理”的刑罚原则,利于审判机关保持消极、被动的中立立场。刑罚权的理论要求量刑权必须建立在求刑权的基础上,因此,审判机关在对被告人判处财产刑时必须基于财产刑的求刑权,否则就属于越权,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不利于保持消极、被动的中立立场。
5、财产刑求刑制度利于财产刑的判处和执行。庭审中,追诉人行使财产刑求刑权必须基于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其必须举证证明被追诉人的犯罪事实符合判处财产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同时财产刑判处的刑种和刑罚金额也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样使得法官财产刑的判处就建立在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罚原则。追诉人在庭审中首先提出财产刑的量刑请求,就为被追诉人对追诉人的量刑请求提出辩驳提供了前提条件,从而充分保护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在量刑环节上也体现了明显的对抗性,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也利于被告人对最后刑罚判处的接受。追诉人为了追究被追诉人的财产刑责任,其求刑权的行使必定利于追诉人在侦查阶段搜集固定证据的积极性。追诉人为了搜集固定保全证据,其在侦查阶段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控制被追诉人的财产,为今后财产刑的执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6、利于诉讼的经济与效率。财产刑求刑权的行使使量刑程序更加透明化,量刑建立在追诉人与被追诉人充分发表各自意见的基础上,对量刑都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因此对上诉或抗诉与否都会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财产刑求刑权的行使使得法官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到被追诉人的财产状况,利于被追诉人自觉接受并自觉履行法院的判决。求刑权的行使,追诉人事先对被追诉人财产的控制,为判决的及时执行奠定了基础。综上,不可否认财产刑利于诉讼的经济于效率。
7、利于提升检察机关队伍的素质。追诉人(这里是指检察机关)为了能正确具体地行使财产刑,其必须充分了解财产刑方面的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追究犯罪嫌疑人财产刑犯罪的侦查权,才能在庭审中提出切实可行的求刑建议,否则,不仅禁不起被追诉人的辩驳,而且不为法官认可。压力必将促进检察机关队伍的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