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能够被回避的情形有很多,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司法警察职责来区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的回避:
( 1 )司法警察在诉讼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这实质是通过司法警察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
( 2 )司法警察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提押犯罪嫌疑人或人犯时,除了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向犯罪嫌疑人或人犯交待回避权,如果犯罪嫌疑人或人犯要求司法 警察回避,那么司法警察应立即停止执行,向警队汇报事由,由警队领导依据是民事还是刑事做出相关应急措施。是刑事案件,由警队领导立即向院长报告,由院长 决定是否回避,回避成立,警队应重新派警; 是民事案件则由警队领导做出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 3 )在途中押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人犯在途中申请司法警察回避,此时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都不停止押解工作,但是执行任务的司 法警察应向警队汇报情况,由警队领导按照具体案由的情形,到达指定的地点做出相应的措施(刑事案件由警队领导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民事案件由警队领导 决定)。
( 4 )在刑事案件开庭过程中,法官在告之犯罪嫌疑人或人犯四项权力时,应当提示回避的范围包括司法警察在内,若犯罪嫌疑人或人犯提出司法警察回避,此时法官应 休庭,报院长决定是否回避,在报院长的同时也要报警队,让警队做好重新调警的准备。在民事案件开庭时,法官向当事人宣布四项权力时,也应告之值庭的司法警 察在回避的范围内,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警察回避,此时审判长应做出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回避的理由符合法定的事由,审判长应向警队申请重新调警,警队应积极 配合。
( 5 )在参与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司法警察回避,执行长根据当事人申请的理由,当场做出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司法警察不停止执行任务。即使申请人的理由成立,申请人也只有通过申请复议,由法院决定执行的结果是否有效。
( 6 )在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时,遇有被传唤人、被拘传人、被拘留人申请司法警察回避,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应不停止任务的执行,但要向警队汇报申请事由,由警队领导做好相应的应急换警措施。
( 7 )担任过司法警察后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遇有曾参与某案件的审理后再审,此时也应当回避,防止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作者系本院法警大队法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