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诉法中关于申请回避的表述,主要内容是回避情形、回避程序以及回避产生的法律后果等,但这些规定在自身严密性上,在具体操作中和其他法律的衔接上,都还显得比较粗疏,存在一定的缺陷。
1、 申请回避的期间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高效运行。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 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间是从案件开始审理时起计算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这种情况下,当事 人在行使申请回避这一诉讼权利时,有了相对宽裕的可选择的时间,且没有原则的时限限制;由于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诉讼权利之一,当事人说明 理由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前暂停被申请人的审理工作,就使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滥用申请回避权成为可能,从而因此在一定程度上 停滞了正常运行的诉讼程序。在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期间赋予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虽然在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却由于申请期间的不稳定性和未确定性 给诉讼程序带来了不必要的“节外之枝”。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甲诉某乙债务纠纷一案中,某乙预见自己会败诉,却有意与某甲缠诉,在开庭审理后法庭辩论结前提 出若干理由要求合议庭人员之一回避,无论其申请事由是否成立,合议庭的审理活动必然会因之中止,等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后再行审理,造成诉讼中人力物力 的浪费。
2、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法律后果,使一方当事人的恶意有机可乘,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依 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会产生几种法律后果。(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 取紧急措施的除外。(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开式作出决定。(3)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 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由于前述的申请期间存在过于宽松和不稳定性、未确定性的情况,加上申请回避的这些法律后果,不难看出,现行申请回避制度容易产生 以下几种弊端。
一是部分当事人通过在庭审前滥用申请回避权利,达到推迟庭审的目的。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按民诉法规 定,是案件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之一,且当事人享有的申请期间包含了开庭审理时这一时间,就给了部分当事人可乘之机,可以恶意提出回避申请,罗列种种理 由,甚至有意将可能产生回避的申请权利留到开庭审理时行使,从而达到延迟庭审的目的。
二是影响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人 民法院的诉讼成本支出。由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流线型,从受理案件,到送达副本,到开庭审理及至公开宣判、审理终结,在程序上都有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具备有序性和衔接性,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产生被申请人员暂停参与 本案工作的法律后果,如若人民法院已经组成合议庭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当事人则在此时申 请回避,人民法院就要暂停整个合议庭的审理活动,人民法院还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在三日内作出决定,而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不管决定其申请有 效是否,所花费或者讲所产生的影响,都比在审理之前大得多,或是合理配置的人力资源要重新安排,或是庭审前的部分准备活动不能产生效果必须重新进行,或是 由于推迟案件审理导致和别的案件审理时间产生冲突,从而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成本支出,加重了法院的诉累。
三是有可能败诉的一方当 事人有机会利用自己的申请回避权,去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我们知道,现行民事法律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目的,在参加人民法院 的诉讼活动以外,还必须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取证活动,就有可能去聘请懂法律的律师进行法律指导,有可能在案件开庭审理时自己出资带证人到庭作证,而我国法 律对当事人的律师费和证人出庭补偿费尚无明确规定,一方可能败诉的当事人则可利用自己的申请回避权,造成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暂时停止或是延期审理,从而 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负担和诉讼支出,使之为本次庭审花费的证人资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产生浪费,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
由于现行申请回避制度的期间和法律后果之间的粗疏产生的不衔接,使部分当事人有机会也有可能去滥用申请权,从而产生对方当事人和法院诉累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效率下降的不良后果,因此,笔者提出设立申请回避时限制度的思考和设想,以期完善民事诉讼程序。
1、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案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应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
2、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当事人须知。
3、 当事人须知中除载明相关内容外,还应列入以下内容:(1)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名单;(2)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时限为十天,当事人应在 收到当事人须知之日起十日内行使申请回避权,期限内不行使的,将承担申请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4、当事人在申请时限内提出回避申请且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作出决定并调整原案审判人员。从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的申请时限;事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原申请时限不变。
5、当事人应知或明知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却在申请时限逾期后申请回避的,人民法
6、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自行回避,没有自行回避而当事人又未在申请时限内申请回避的,造成不良后果应按错案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设立申请回避时限制度,可以从制度上完善现有的申请回避制度,促进审判方式改革,提高法院审判效率。
1、防止部分当事人滥用申请回避权,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有效管理;确定了时限,当事人在时限内申请即给了人民法院充裕的庭前时间进行处理,让当事人更好地享有权利,也避免了产生不必要的诉累,减轻了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可能负担。
2、 促进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人民法院须在受案后即科学合理地安排审判人员,避免以往有些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临时拼凑合议庭人员的现象发生,使审判人员有针 对性地进行庭前工作,提高了案件质量;而且,人民法院必须及时送达有关通知等,规范了庭前诉讼活动;对法院的“排期开庭”方式也有了很大促进。
3、立案后即须告知当事人本案的审判组成人员,可以加大审判公开的透明度,增强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4、体现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当事人既充分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有在申请时限内申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