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针对审判委员会缺乏回避制度的弊端,可考虑确立回避告知制度并完善回避决定程序。具体作法是,合议庭在休庭评议后,认为该案需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 将这一评议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同时宣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这样做既避免了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无法行使的缺陷,保障了当事 人的诉讼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防止“暗箱操作”,真正实现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公开。各级法院应当制定具体的告知制度并形成完善的决定程序。
2、 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违反直接审理原则,委员评议案件审、判分离的问题,可考虑实行审判委员会旁听制度。如果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是可能提交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或疑难案件,庭审前应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到庭旁听,直接听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于没有参加旁听的委员,一般不应参加审判委 员会对该案的研究,目的是确保审判委员会全面地吃透案情,从而为做出正确的判决奠定基础,真正保证了案件的质量。如果案件是在合议庭开庭审理后,评议时才 认为需提交审判委员会的,这时就要求主审人向审判委员会做好案件汇报工作,写出高质量的审理报告,详细叙述清楚案件的事实、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适用法 律、本人的处理意见、合议庭的意见等,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在讨论前两至三天认真审阅审理报告,必要时可调取案卷阅卷,还可调取庭审笔录审阅,讨论时除主审人 参加汇报案情外,合议庭的其他审判人员也应参加,以避免主审人汇报案情不实或不全面,在此基础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才能保证质量。
4、 针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多的情况,各级法院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范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一般认为,重大案件包括: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 法院指定管辖或指令再审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和抗诉的案件。而疑难案件包括:新类型的案件,法律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 件。通过界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数量,使审判委员会从繁忙的案件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研究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提高整体司法水平。同时可考虑扩大合议庭职权,要通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提高审判人员素质, 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5、 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凡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委员们的发言意见都应由专职的记录人员记载,并由委员们过目后签下自己的名字。一旦发现错案,就 应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委员的违法审判责任。当然,追究委员的责任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主 审人对案情汇报不全或案情汇报有误,而导致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错案,这应追究主审人的责任;如果是主审人汇报案情正确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维持或改变合 议庭决议而讨论决定的错案,应追究表决人的责任。对于经常表决错误的委员,说明其不能胜任职责,可考虑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