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既是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要求,亦是刑诉讼自身发展的必然,有着其深刻的内在原因。
正当程序简易化其直接原因在于,迅速及时结案的要求和刑事案件日渐增多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的矛盾。刑事案件能够得到迅速及时的处理,这是刑事诉讼最基本的要求,亦是正当程序理念下的具体内容之一。英国有句古老格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深刻揭示了诉讼拖延与迟缓将带来许多严重的消极后果。诉讼拖延、迟缓可能使裁判结果的公正作出变得更加困难,因为有些证据随着时间的流逝其原本可能消失,证人的记忆也可能会淡化,这都将弱化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影响到公正裁判的作出。而且,即使裁判结果是公正的,诉讼托延也会使人们感到案件的处理不是充分公正的。无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更会感觉没有受到应有的足够而充分的重视,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心地位,裁判结果公正是其最基本的要求,而这个公正结果的及时作出对被告人同样非常重要,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更是如此。另外在被告人承认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可能更希望能迅速结束诉讼,诉讼拖延无疑将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害人来说,案件的及时处理表明其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了维护,其个体尊严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可见,刑事诉讼应当迅速进行,案件应当及时处理,这是进行刑事诉讼必然的基本要求。
然而迅速及时进行刑事诉讼却要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国家司法资源的固定性与有限性是主要的制约因素。进行刑事诉讼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而国家每年能够实际投入的司法资源是比较固定的,有一定的限度。从目前各国司法实践来看,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刑事诉讼的任务越来越重。其中比较轻微、简单的案件又占有相当比重。所有案件一律都按严格的普通程序进行,势必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任何不必要的耗费又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案件的处理,显然既不经济,也不合理。一项良好的刑事审判程序,除了关注程序公正、结果公正这些价值目标外,还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尽可能的减少诉讼效率,保障刑事诉讼的良性运转。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益价值目标以及最大限度协调二者的矛盾,各国立法最终选择了将一部分刑事案件分流出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决程序,通过这个途径解决迅速及时结案与案件多、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
首先必须指出,刑事诉讼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中,最终最高的目标终究是程序的正义,即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其次才是程序的经济性,决不能因为一味追求程序的经济性价值目标而损害程序的正义,这亦是正当程序理念下不可动摇的基础,否则诉讼程序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勿庸置疑,同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减化、省略了许多环节与程序,如各国的简易程序一般都不采用公开、直接、言词等基本的审判原则,从表面上看,这些确实背离了正当程序的一些具体内容,但是,简易程序并不等于随意简单的程序,也并非不遵守任何程序,简易程序实际上是在不损害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再充分考虑到程序的经济性,简易程序虽然抛弃了正当程序的部分内容与标准,但其简化的环节与程序是其适用案件中必要与合理的省略,这些省略与减化都不至于损害程序的正义,仍然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的根本所在,能够保障程序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