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地方对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背离了修改后刑诉法的立法精神,庭审过程一味求快、应付了事,这是对简易程序中公正与效率关系的误读。
简易程序分流处理案件,彰显诉讼经济和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简易程序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轻微的侵财、侵犯人身权利以及交通肇事案件,很多都是以缓刑、免刑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此外,从诉讼经济原则和罪责相适应原则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部分刑事和解案件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检察机关考评机制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放松限制酌定不起诉案件所占受理案件的比例,最大程度上分流、化解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压力。
为缓解办案压力,一些地方出台的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方式方法,大都是从简从速审查办理,这本无可厚非,但笔者注意到在很多简易程序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苗头。公正地说,对于办案人而言,简易程序是适用相对简化的程序办理案件,而对当事人而言,该程序则是一个非常重要、可能一生只能面对一次的大事。为此,在简化办案程序的同时,仍应严格依法履行各项办案程序,从告知权利到追缴赃物等方面,一丝一毫都不能马虎,对能够实现和解的,亦应全力为之,越是简单案件越应当体现出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理念。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忽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很多地方,本来是极小的案件,因为办理草率、程序瑕疵,往往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上访,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办案的社会效果也大打折扣。公诉人应当很好地利用法庭这个重要的阵地,很好地宣传和维护检察机关的外在形象。简易程序案件同样应当成为树立和宣传检察机关形象的重要载体。
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过程应依法进行,不宜过度简化。简易案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有积极的意义,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公诉人在法庭上既支持公诉,又对庭审实行监督,对各地出现的偏重追求速度而不能很好地保障当事人庭审中应当享有权利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
因此,要从根本上克服增加工作量的片面想法,让每一个简易程序案件的庭审都彰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以法律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贯彻落实好修改后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