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10时许,在亲属的搀扶下,婷婷走进(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大门,在彭州法院刑事审判庭办公室,婷婷在抗诉书上签字。对于抗诉理由,彭州检察院随即召开了新闻通气会进行通报。
上午10时许,在彭州法院门口,聚集了来自北京、重庆及成都的媒体记者。婷 婷躲在干爹的面包车里,由父亲廖A张罗一切。接到法院通知后,婷婷的父亲和干爹在前面开路,母亲居中,婷婷在干妈和舅妈搀扶下,一度用手遮住脸,走进彭州法院大门。面对围观者和众多媒体记者,婷婷只哭着说了一句:“我也不想这样……”
到了五楼刑事审判庭庭长办公室,婷婷在亲人搀扶下进了办公室。大门关了,又打开;关上,又打开。所有媒体记者都没有获准进去。隔着几米远,听到廖A夫妇在重复他们的家庭状况,夫妇俩突然跪了下来,接待人员将他们搀扶起来:“不用这样,我们只是履行法律程序……”随后,婷婷缓缓地在抗诉上签了字。
婷婷及父母走出门,婷婷的母亲悲伤地说:“……听天由命,看上天咋个安排嘛。”婷婷始终保持沉默,在亲人的搀扶下走出彭州法院大门。随后,她上了干爹的面包车。廖A夫妇留了下来,廖A说,刚才婷婷双腿发软,不得不搀扶她。对于这次签字,她承受了太多的心理负担。
刑事审判庭庭长、主审此案的审判长张敏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婷婷签字后,他们将此案全部卷宗移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敏表示,一审判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抗诉也是在履行其职责。
上午11时许,彭州检察院召开了一个新闻通气会。检方抗诉主要理由是彭州法院对婷婷案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最终导致量刑畸轻。检方认为,法院认定婷婷故意杀人但情节较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婷婷曾经供述,她早在2006年就开始有杀死妹妹解脱全家的想法。此外,当事医生的证词证明,娟娟在事发时已经卧床不起。而2007年8月21日,婷婷却在娟娟睡着以后,用枕头捂住娟娟的面部,同时坐在娟娟胸口,掐住娟娟的脖子,直到娟娟完全不动了才放手,随后报警。因妹妹生病拖累家庭,作为姐姐的婷婷不堪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折磨,有预谋地要杀死婷婷,从动机和犯罪恶性上讲,都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婷婷亲手把一个病重、手无缚鸡之力的妹妹捂死,手段恶劣,而且作案时非常清醒冷静,也不属于情节较轻的范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即使娟娟有精神病,她的生命权依然不容剥夺,作为卧床治疗的病人,更应得到社会和亲人的关爱。综上所述,婷婷杀死娟娟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较轻”一档。
检方认为,由于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直接导致了婷婷案一审被判三缓五,量刑畸轻。为此,在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后,经慎重研究,于3月7日,提起抗诉。
对于部分网友提出的婷婷杀妹妹情有可原,判三缓五体现司法人性化的观点,检方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婷婷还是其他人,犯罪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婷婷应该为自己的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悲情绝对不能代替法律。现在的判决,婷婷并没受到应负的刑罚。
廖A夫妇也来到彭州检察院,并与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进行了多次交涉。在廖A厚厚的材料中,有近两天来577个居民的联合签名;也有不少市民写的信件。廖A对检察机关的三点理由进行了一一驳斥:一是当时婷婷只求一死,因此才说案发前就有这个想法。此前,由于照顾妹妹精神压力过大,她曾经选择自杀也没有将杀死妹妹的想法付诸行动。二是当时婷婷看到妹妹在医院受苦,才想到了解脱所有人。至于“残忍”,任何方式都是残忍的。三是犯罪后婷婷主动投案自首,并愿接受法律制裁,因此谈不上社会危害性。该检察官同意向相关部门转交意见,廖A又提出了四点个人要求:一是他们家迫不得已才走到这一步;二是请求二审在他们家附近审理,便于彻底了解悲剧的背景;三是希望检察院再调查三点抗诉理由;四是请法院法外开恩,同时调查医院过错。
昨日下午3时许,廖A夫妇来到四川省妇女联合会法律帮助中心求助。在案发前,婷婷曾经向省妇联求助过。接待人员希望廖家人能够稳定情绪,通过正常途径解决此事。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建中、律师郭莉赶到省妇联,表示愿意为廖家提供法律援助,当场签下了委托书。
昨日,婷婷在抗诉书签字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本法第126条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据此,此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最长不超过两个半月。
成都中院将如何审理此案?据业内人士分析: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经过审理后,法院将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二是彭州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袁勇 李凌鹏 王蓟 摄影 杨刚)
了解到当初廖婷婷故意杀人案是成都市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为了解“交办”初衷,以及该案的复杂背景,本报记者在昨天专访了彭州检察院副检察长牟胜,以下为采访实录:
记者:对彭州法院的判决和彭州检察院的抗诉,你有何看法?
牟胜:罪行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对廖婷婷故意杀人案的办理亦不能例外。我想强调的是:检察院无论在一审公诉此案还是目前提出抗诉此案,我们均坚持廖婷婷有依法可以从轻的情节,但没有轻至缓刑的依据,法院在此案中量刑畸轻。所谓罪刑相适应,就是要求所判刑罚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严重的,就应当重判,犯罪较轻的,就应当轻判,罚当其罪。检察院抗诉就是主张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我认为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案件的全面情况来定罪量刑。
记者: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各方评论不一,法院也有回应认为判决“没有问题”,你们对抗诉前景持何态度?
牟胜: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对于此案,检察院既然已经认为法院量刑畸轻,那就应该抗诉,这是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
记者:检察院认为合理的量刑幅度是多少才是罚当其罪?
牟胜:具体的量刑,应该由法院裁定。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只监督法院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进行判决。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错误地认定婷婷杀人属于“情节较轻”,直接导致法院在量刑时适用缓刑这一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我们的观点很明确,该案不适用使用缓刑!故意杀人是严重的犯罪,量刑时,遵循从高到低的原则。考虑到凶手自首,有抑郁症,认罪态度好等一系列因素,可以从轻。但就具体情节讲,不适用于缓刑。
捂死精神病妹妹的廖婷婷被判三缓五,这一个案引发了广泛而强烈的争议。值得关注的是,众多赞成者和反对者都提到了一个共同点:这一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只不过,赞成者认为这种“顺应”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反对者则认为这表现出“法律对舆论的妥协”。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廖婷婷的家人曾四处奔走,发动群众写“联名状”替婷婷求情,希望法院“轻判”,婷婷的八旬外婆更是当众下跪为外孙女求情,各方舆论也充满了对婷婷的同情和怜悯,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建议对婷婷“从轻”。最终,一审判决结果与这些“民意”较为吻合。这让婷婷本人及其家人也感到意外,承认“没想到会这么轻”。
那么,在汹涌的“民意”和最终的判决结果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关联?判案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受到了法律之外的因素的影响?
昨天下午,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来到彭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庭长、本案审判长张敏面对面。
记者:曾有媒体报道,说你觉得本案有其“特殊性”,请问这个“特殊性”具体是指什么?
张敏:我没有这样说过,我不认为这个案子有什么特殊。至于要说“特殊性”,可以说每一个案子都有一定的“特殊性”。
张敏:没有。法院内各个法庭分工不同,在我们刑庭,这个案子的判决是经过合议庭合议的,大家意见一致。
记者:现在检察院抗诉了,婷婷的父母又在征集群众的联名求情,你觉得这会有作用吗?
张敏:这个我不知道。检察院既然已经抗诉了,我们的工作就告一段落,接下来就是等候中院的二审。二审法院肯定也会严格依照法律来进行审判。
记者:在一审前,婷婷家人的求情,众多群众请求轻判的联名状,对目前这个判决结果起到作用了吗?
张敏:应该没有关系。我们判案肯定只会考虑案情本身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会受这些外界因素的影响。
记者:作为你个人,听到婷婷和家人哭诉自己承受的痛苦,心里会不会产生某些情感上的东西?
张敏:我明白你想问的是我个人内心思想上的感受,这个我不想说。这个与判案无关。
记者:在审判过程中,婷婷及其家人表达出的娟娟这些年来带给他们的巨大痛苦,会不会纳入你们的综合考虑?
张敏:不会。我不排除不同法官会有不同的反应,但从我个人来说,我是不会受这些影响的。
记者:你平时爱看报吗?媒体曾刊登了一些关于婷婷及其家人的陈述,那些陈述可能引起公众对婷婷的同情,现在有一种批评的声音,认为判案法官(的判决)可能受到了舆论的影响。
张敏:我不太爱看报纸,我更不关心媒体对这个案子的报道,所以不存在受到影响。
记者:那你平时上网吗?这个案子现在是网络上各大论坛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张敏:我要上网。这个案子引起争议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没人议论才不正常。这也能增加大家的法律意识。但法官看待这些事情都是很超然的心态,不会受这些的影响。
记者:在作出审判时,你们会不会考虑判决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张敏: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不是判例法。每个案子都有不同的案情,我们一个基层法院对一个案子的判决不可能对其它案子产生什么影响。
记者:我们这里说的社会影响不仅仅是指司法层面的。比如说,今天有一位精神病患者的母亲打进热线电话说,她再也不能容忍她的精神病女儿,她甚至也产生了过激的想法。
张敏:法官判案,都是事后跟进,不可能事前介入。我们只能根据每个案子本身的案情,依法判决,不会考虑其它的。至于别的人要怎么想,那就看他的个人素质和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了。只有对法律不了解的人,才会作出错误的判断。 (李亚玲)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