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A原系北京A商贸中心经理,2004年2月至3月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拆迁补偿款2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06年2月14日,公司职工向公安机关报案,2月24日,李A将上述款项退回本单位,28日,他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海淀法院认定了检察院上述起诉的事实,以李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李A不服提出上诉,而检察院也向法院提起抗诉。海淀检察院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确立的罪名均正确。可是,法院虽然认定了李A的自首行为,在量刑时没有突出体现,从而导致对李A量刑"畸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李A所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应在5年以上量刑。海淀法院考虑到其有自首及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年,不属法律规定量刑畸重的情形,故检察机关所提抗诉不能成立;同时,二审法院认可了李A的上诉,认为他有自首表现,海淀法院量刑过重,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二审监督处处长刘祥林指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依法享有对法院审判的监督权,如果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不正确,审判过程不合法,量刑不准确,检察机关都有权提起抗诉。过去,检察机关之所以很少作出罪重抗诉,主要是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忽视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此案标志着检察机关观念和工作上的转变。
另外,根据最高检《关于刑事诉讼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法院量刑明显不当,即"畸重"、"畸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提出抗诉。"但是,'明显'这个词不是一个明确的标准,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刘祥林表示,判轻或判重多少年才算"明显"量刑不当,才算"畸重"或"畸轻",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所以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困难。他认为,司法审判应该始终保持一个原则,即罪与刑尽可能达到平衡。"今后,法院量刑无论重了、轻了多少,检察机关都将提起抗诉,而不再拘泥于'明显'二字。"
不过,刘祥林也认为,在此案中,检察院提起抗诉应使用量刑"偏重"一词,而不是"畸重",因为法院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畸重"。今后,检察院抗诉时将更注意用词,最大限度保证司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