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令的签发及死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第三百三十九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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