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人民法院会发放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给看守所,看守所会对其办出所手续。
2.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释放的,看守所会根据前述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对当事人办理释放手续。
3.被主管机关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会根据证明文件,对其办理出所手续。
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第四十条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