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网(Internet)是目前最具具影响力的计算机网络,目前已有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互联网。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 协议(TCP/ IP) 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网络空间全球性、虚拟性及非中性化的特点,使得利用网络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可以同时跨越数个国家、乃至全球,其造成的犯罪后果也可以遍及数个国家、乃至全球,这让以地域管辖为基础的传统刑事管辖权规则在适用网络犯罪时,显得难以适应。从当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传统刑事管辖权规则在适用网络犯罪时,面临的困惑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属地管辖难以确定。传统刑事管辖权理论以属地原则为核心,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传统刑事管辖中的属地管辖要求只要确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发生在某地,即该地便拥有刑事管辖权。由于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网络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难以确定,这便会使传统刑事管辖权理论在适用网络犯罪时显得无所适从。目前,国际上并未就网络犯罪达成国际协议,各国法律就网络犯罪的行为地、结果地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各国关于网络犯罪法律的冲突客观上也加剧了网络犯罪属地管辖的难以确定。
其次,刑事管辖权相互冲突。传统刑事管辖权理论在应对传统跨国犯罪时,只要该犯罪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就可以依据相关引渡条约,将罪犯引渡到相关国家对其进行审判。而对于网络犯罪,由于各国对其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使得在适用刑事管辖权方面出现冲突。例如2000年5月在互联网上发作的“I LOVE YOU”病毒,在全世界造成的损害达上百亿美金,经过各国合作调查,发现一菲律宾人Guzman涉嫌散布,虽然病毒所造成的损害遍及世界各地,但嫌疑人Guzman却无罪释放。因为虽然遭受损害的国家都可以主张管辖权,但各国在处理本案时,却都面临引渡困难的问题。因为依据引渡条约,必须符合双重犯罪,但在Guzman犯罪时,菲律宾刑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无法引渡,菲律宾只能依盗窃及违反接触装置规范法的规定起诉Guzman,但最终还是因为证据不足将其释放。
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以及各种法律的差异性,使得某一网络行为成立罪或非罪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有不同的标准。这一问题会让各国网民感到不安,因为行为人可能会因为违反自己从来都没有听说过的法律而遭受他国的起诉。这就意味着网民对互联网所触及到的世界各国、地区的法律都要遵守,显然这在现实面前并不可能。因此,就网络犯罪各国之间达成国际协议,明确网络犯罪的界定与管辖原则等问题,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日显得尤为重要。
最后,“抽象越境”行为管辖的疑惑。“抽象越境”行为,是指行为人本身或者其犯罪行为并未在某一国家的领域内实施,而只是在网络上以信号或者数据传输方式跨越了某国国境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网络犯罪行为的被越境国是否享有对该网络犯罪行为的管辖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认为有管辖权,那么这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的冲击将是巨大的,当一个犯罪行为抽象越境全球所有国家,那么所有国家对该行为均有管辖权,这种可怕的后果是可以想象的。如果认为对抽象越境行为没有管辖权,那么这必然对一国的主权带来挑战。这给我们带来了两难的境地。
针对传统刑事管辖权在应用到网络犯罪时所存在的困惑,国内外学术界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其中主要包括网络自治理论、网址管辖论、最低限度联系原则、有限管辖原则、扩大属地管辖权的原则等。
网络自治理论,又称为“独立管辖权理论”或“虚拟世界主权独立说”。该理论认为网络空间应该摆脱传统地域管辖的观念,承认网络空间是一个特殊的地域。网络虚拟空间是与现实世界存在的一个法律上十分重要的边界,一旦进入了网络虚拟世界,则适用网络世界的规则。对于网络成员间的纠纷由网络服务商以仲裁者的身份才裁决,并由网络服务商来执行,网络空间将成为一个全球的新的市民社会,它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完全脱离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力,它的趋势是发展为“网络大同世界”很显然,这种理论是目前政府不能接受的,国家不愿意也不可能让渡部分主权交由网民自治,这种观点是脱离实际的,因此笔者认为并不可取。
网址管辖论,这种理论以网址作为管辖基础。由于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在网络中的位置是可以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且它的变更需要通过服务器来进行,需要一定的程序,所以它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是可以确定的。这种通过网址来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对于被该网址侵害的国家是否拥有管辖权,该理论并不能很好的解决。
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又称为长臂管辖原则,该原则是美国对网络犯罪管辖权的一种探索,是指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又有某种最低限度的联系,而且所提权利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州对于位于该地边界以外的人和组织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发出传票。这种理论虽然能够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但其本质为域外管辖,如不加以限制,会造成管辖权的过分扩张,违背双重犯罪原则,对被告显失公平。
有限管辖原则,是以犯罪行为对本国或者本国公民的侵害或影响关联性为标准来确定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关联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形成实际侵害或者影响,即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发生了直接联系。该原则实际上是对保护原则的拓展。笔者认为既然传统刑事管辖权以属地管辖为基础,那么针对网络犯罪的管辖,也应如此。
扩大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在不影响和不损害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将现行的刑法管辖领域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网络空间。该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本国利益。但是对于这一“扩大”的尺度,并不好把握,并且有可能带来管辖权的冲突。如马来西亚国会通过的《资信及多媒体法令》规定: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马来西亚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即认为是在马来西亚境内犯罪。显然这种规定无疑会与别国的管辖权产生冲突,甚至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有侵犯人权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