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方依法检验鉴定委托书,审委托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但委托方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作出某利鉴定结论。
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的名称、来源、提取固定方法、产生的时间、数量、质量、性状、保存状况等。鉴定委托方要对鉴定材料来源的口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对每件(份)材料的来源情况予以说明并签名确认。受理方应逐一核实有关情况并对鉴定条件表明态度。
4.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受理方审查鉴定材料。
5.因此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进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最后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按时出庭。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