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与在外地工作的唐先生自小相识。阿萍是唐先生的网络好友,“可能是因为在交往中听到唐先生对我的称赞,出于女性的嫉妒心,阿萍竟然从2010年8月起就用同一个手机号码发送一些不堪入目的短信到我手机上。”
因为很多生意伙伴都用这个手机号码与自己联系,所以小丽不敢轻易换号。由于这2年来阿萍的短信骚扰,小丽和丈夫发生多次家庭纠纷,也影响了在单位的工作。“我因此长期失眠以致精神抑郁,无法坚持工作。去年8月31日经诊断患上了睡眠障碍,医院建议我全休一个月。”小丽为治病花费了千余元;而她休息一个月,也被单位扣发工资万余元。
小丽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她给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在2012年3月14日到8月26日期间,阿萍共计发送106条短信谩骂、威胁小丽。
法院经审理,判决阿萍向小丽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赔偿医疗费1786.40元及病假工资损失10893.50元。
本案审判长、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钟建林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阿萍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为了私怨而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小丽进行谩骂、侮辱,致使其家庭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不利的影响,并为此花费治疗和扣发工资,阿萍对小丽所遭受的损害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