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罚款决定书的是两起案件的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徐某、艾某某两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徐某、艾某某两人的请求。该公司不服,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公司与徐某、艾某某两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提交了与上述两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官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提交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必须予以处罚。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罚款决定书。
据悉,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增加了惩罚的力度,这是北京市一中院依据新民诉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正当理由延迟举证的当事人开出5万元数额的罚单。
同时,由于该公司在二审中新提交了徐某、艾某某的劳动合同原件,徐某、艾某某在工作期间是否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真假应当重新进行审查核实。鉴于提交新证据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一中院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