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主观方面,恶意诉讼的行为人主观为恶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侵害他人权益而故意为之,并以此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而滥用诉权的主观方面不仅包括故意,还包括重大过失。
第二,在主体是否享有诉权方面也是有区别的,恶意诉讼主要是行为人为了追求不法目的启动诉讼程序,其有可能享有诉权,也可能不享有诉权。而滥用诉权,是当事人享有某种权利而不合理地使用,享有诉权是滥用的前提。
第三,两者的影响范围也不相同,恶意诉讼一般贯穿整个诉讼环节,包括从起诉、举证、质证、开庭审理、裁判的全过程,甚至还包括上诉、申请再审等;而滥用诉权一般表现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滥用某一项或几项诉讼权利,如滥用申请回避权、管辖异议、财产保全等。
第四,二者的表现形式不一样,恶意诉讼一般采取表现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有一定隐蔽性和欺诈性;滥用诉权则直接表现出不合理的诉求,比较直观、明确。
第五,两者所追求的目的不同,恶意诉讼是行为人为了自身的不法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而滥用诉权的目的多为拖延诉讼或者妨碍权利行使。
第六,从危害后果上看,恶意诉讼比滥用诉权严重,恶意诉讼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破坏法律的秩序价值和社会的安定性,甚至滋生腐败现象,纠错成本高;滥用诉权主要影响诉讼的效率,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增加当事人的负担,造成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