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权作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权之一,具有权威性、强制性、高效性等特征。它既是权力监督的一种模式,又是权利救济的一种途径,同时还是审判权启动的一种来源。刑诉法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抗诉请求权,即刑事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5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在5日内决定是否抗诉并答复请求人。然而这一刑事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唯一自主的权利救济程序因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运行极为不畅,致使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显得软弱无力,因此建议在修改刑诉法时必须切实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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