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人们常将诉讼称作"打官司'。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各类民事权益受侵犯,从而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对此进行审理直至裁判,这个全过程就是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分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特别程序是审理宣告失踪死亡等特殊案件的程序。普通程序是审判中最完整的程序,一审程序分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调解、开庭审理、裁判五个阶段。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此如有意见,还可以申诉。
申诉: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未经上诉的案件,要向原审法院提出;经上诉的案件,向二审法院提出。二审法院认为原裁判正确,则直接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或者用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这时,如果申诉人仍要坚持申诉,可持申诉状、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一、二审的判决书,到高级法院申诉。
目前,检察院设立了民事审判监督机构,对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当事人认为有必要,也可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检察院审查控告、申诉材料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如受理抗诉的法院是按审判监督程序由上级法院提审的,则一律按二审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