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裁判文书的撰写格式,适用市高级法院有关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总体格式要求,内容要反映有关管辖权问题诉讼的全部过程。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首部,包括案件来源、案由、二审立案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时间及当事人出庭情况。
(二)一审情况,包括一审起诉的简要事实、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事由、一审法院对管辖异议的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裁定内容。
(三)二审情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管辖的认定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的裁定内容。
(四)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如异议成立则一审不交费用;如异议不成立则一审收70元,二审一律不收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准备维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
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在查明事实后准备改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
第二十四条裁定书制作完成后,由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共同校对。
第二十五条裁定书制作完成后,承办人应填写《结案呈批表》,依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裁定书应当在审限内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当事人确认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
如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进行公告送达,承办人应将公告内容拍照后,作为送达凭证附卷宗;当事人非本市辖区的,则应当在符合要求的报纸上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当在3日内,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上粘贴文书并报结。
第二十八条书记员应在案件审结并送达完成后7日内将一审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二审法院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在3个月内将案件归档。书记员归档前,应当将案卷交由承办法官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