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收案后,书记员应当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诉讼手续进行审查,经与当事人确认诉讼手续没有变化的,可以从一审卷宗中复印。
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不包括二审,则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为代为上诉的,应当审核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
第十一条书记员在上诉材料审查完成后,应当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正卷)并登记在册,及时将案卷移交给承办法官。
卷宗可附《案件情况表》,列明当事人名称、联系方式、案件审理方式、立案时间、最后审限到期日等内容。
第十二条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采用召集当事人询问(谈话)后径行裁定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采用开庭方式审理,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审理方式。
下列案件应当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1、一审法院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时,未听取原告意见的;
2、双方当事人对确定管辖权的事实争议比较大,且通过一审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不能完全查明的;
第十三条下列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书面审理:
3、法律对管辖规定明确,双方对确定管辖的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
第十四条承办法官在收案后的3日内,应对案件争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案件审理方式。
决定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或开庭的案件,由书记员安排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将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决定书面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案件审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
2、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并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回避申请;
3、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手续及代理人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诉讼手续;